SYSTEM
关于下达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建设布点规划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盐官景区管委会:
在各镇、街道、开发区(景区)上报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28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布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
(一)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中转回收站布点规划由市商务局会同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村、社区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布点规划由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盐官景区)负责制定,上报市商务局备案。没有规划布点,不得建设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和回收站(点)。
(二)各地新增废旧商品回收项目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不作规划追加。确因城市发展、村镇建设需要,由镇、街道、开发区(盐官景区)提出,报市商务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本次规划布点中已有的废旧商品回收站(点)须按有关部门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从事废旧商品回收活动,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部门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取消规划布点。
二、加强建设管理
(一)新建、改建废旧商品回收项目,事先由当地政府或审批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国土资源、商务、城管执法、交通、水利、环保、供销等部门进行实地察看,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由住建部门、国土地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手续。
(二)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取得项目土地的企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废旧商品回收项目建设主体凭项目立项文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凭相关文件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四)废旧商品回收项目建设须符合《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规范》、《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和《废旧商品站点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所有回收站点门头全部采用“海宁市废旧商品绿色回收网络”标识。加盟到连锁经营企业的废旧商品回收站(点)须符合连锁经营企业对加盟回收站(点)统一标识的要求。
(五)项目竣工后,须经国土资源、住建、城管执法、交通、水利、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三、加强项目推进
(一)每年初各地上报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和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建立项目完成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公布各地项目完成情况。
(三)各地抓紧做好示范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通过示范带动,以点带面,积极推进本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海宁市商务局
2013年6月28日
附件: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布点规划
抄送: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供销总社
海宁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发
附件
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布点规划
一、废旧商品交易市场(2个)
序号 |
所属镇(街道) |
规划市场名称 |
建设方式 |
规划地址 |
1 |
海昌街道 |
海宁市废旧商品交易市场 |
新建 |
海昌街道星光村 |
2 |
许村镇 |
许村废旧商品交易市场 |
新建 |
东西大道前进村委北侧 |
二、废旧商品分拣中心(2个)
序号 |
所属镇(街道) |
规划分拣中心名称 |
建设方式 |
规划地址 |
1 |
马桥街道 |
马桥废旧商品分拣中心 |
新建 |
柏士村东风组(宋顾大桥港南侧) |
2 |
袁花镇 |
袁花废旧商品分拣中心 |
新建 |
袁花镇西村与新袁村交界 |
三、中转回收站(12个)
序号 |
所属镇(街道) |
规划回收站名称 |
建设方式 |
规划地址 |
1 |
马桥街道
|
中转回收站1 |
改建 |
新塘村红卫组(海新公路东侧) |
2 |
周王庙镇 |
中转回收站 |
改扩建 |
周王庙之江村12组(01省道龙安大桥东北侧) |
3 |
丁桥镇 |
中转回收站 |
改扩建 |
丁桥镇两丰村夏家小桥 |
4 |
长安镇
|
中转回收站1 |
新建 |
高新区(绕城高速北侧,老海塘南侧) |
5 |
中转回收站2 |
新建 |
褚石村(原农发区扩容升级区块) |
|
6 |
盐官镇 |
中转回收站 |
改建 |
盐官镇郭溪街 |
7 |
黄湾镇 |
中转回收站1 |
改建 |
腾飞路塘口茧站内 |
8 |
中转回收站2 |
改建 |
钱江村吴家桥东侧区块 |
|
9 |
中转回收站3 |
改建 |
黄湾村凤凰山路最南端 |
|
10 |
许村镇 |
中转回收站1 |
新建 |
科同村320国道南150米 |
11 |
中转回收站2 |
新建 |
园区路西孙桥公路南侧 |
|
12 |
中转回收站3 |
改建 |
花园村委南侧 |
四、回收站(点)(36个)
序号 |
镇、街道 |
总人口 (人) |
行政村数 (个) |
废旧商品回收站(点)数 (个) |
规划地址 |
1 |
硖石街道 |
69487 |
8 |
0 |
|
2 |
海洲街道 |
56126 |
5 |
0 |
|
3 |
海昌街道 |
37270 |
12 |
4 |
金利、火炬、东郊社区、金星村各1个 |
4 |
马桥街道 |
28242 |
8 |
6 |
柏士、利众、桐溪、马桥、正阳、先锋各1个 |
5 |
袁花镇 |
53060 |
14 |
0 |
|
6 |
黄湾镇 |
23679 |
7 |
4 |
闸口村、黄湾村、尖山新区新民路和老01省道海盐交界处石料码头内各1个 |
7 |
丁桥镇 |
45149 |
14 |
3 |
诸桥、城镇、新仓社区各1个 |
8 |
盐官镇 |
52101 |
17 |
8 |
郭店、广福、新星、祝金、联农、丰士、联群、群益村各1个 |
9 |
斜桥镇 |
62398 |
16 |
3 |
永合村、前步桥、黄墩公路1号桥南侧各设1个 |
10 |
周王庙镇 |
48425 |
13 |
0 |
|
11 |
长安镇 |
79843 |
20 |
8 |
褚石、肖王、东陈、盐仓、红色、天明、大型、城东村各1个 |
12 |
许村镇 |
110312 |
27 |
0 |
|
|
合计 |
666092 |
161 |
36 |
|
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布点规划编制说明
一、规划编制依据
1.《海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海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3.《海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海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
6.《推进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7.《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2012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3年-2015年。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海宁市
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关于推进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
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扎实开展我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2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推进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三届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生态宜居新市”的战略目标,以改善水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满足城市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方便居民投售为目的,确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城乡统筹”的原则,大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完善回收网络,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大政策导向,给予必要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激励、推进机制。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尊重市场规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绿色环保、循环发展。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大力构建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废旧商品”循环发展模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根据我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的现状和特点,从单一的开展行业专项整治,转到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真正形成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长效管理机制。
(四)统筹兼顾、平稳过渡。注重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的作用,协调好各方利益,形成合力,真正做到统筹兼顾。在新旧回收网络体系交替过程中,做到有效对接,平稳过渡,保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的正常运转。
三、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市主要城市社区和中心村设立回收站点,建成2个废旧商品交易市场,2个分拣中心,培育3个以上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发展前景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龙头企业,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5%以上。
(二)工作任务。
1.制定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今后我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我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交易市场,加快回收网络建设。
2.合理布局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和分拣中心。按照统一布局、合理规划、交通便利、保护环境的原则,在海昌街道和许村镇设立2个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在袁花镇、马桥街道设立2个废旧商品分拣中心,不断完善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集散和分拣功能,提高专业分拣水平,促进产需有效衔接,实现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3.加强社区(中心村)回收站点建设。按照“便于交投、服务规范、连锁经营、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快社区、中心村的回收网点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应配套建设废旧商品回收网点用房,已建成小区应在物业用房或辅助用房中予以安排,确实没有条件设置固定网点的社区,应设置移动回收网点。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置。逐步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回收网络,大力引导居民社区建立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方便废旧商品的回收和投售。鼓励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设立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回收网点。鼓励发展居民社区的自动有偿回收终端。
4.规范流动收购管理。市区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市再生资源收购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废旧商品收购活动。流动收购人员凭统一收购标识(由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从事废旧商品收购业务,其通行按市环卫专用车辆同等对待,回收运输车辆数量由行业协会按实际需求量进行配置。镇、村流动收购人员由属地负责规范管理。
5.设立收废网络服务中心。为方便投售,市供销总社设立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废旧商品回收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下设一个在线回收网站和一个统一公开的上门回收服务电话。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可预约投售,服务中心在接受信息后,协调有关企业及社区回收站上门收购。服务中心要为废旧商品经营企业提供市场信息。逐步推行与废旧商品回收站点联网,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废旧商品实行信息管理,建立废旧商品回收数据库,实行对全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和监控。
6.积极推进垃圾分类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稳步实施,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思路,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继续积极探索,强化工作结合,扎实有序推进,逐步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
(三)运作模式。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明确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运作模式,由市供销总社牵头,吸收行业内社会资本参与,组建独立经营的运营公司,负责市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统一建设、经营和管理,指导并积极参与回收站点建设。运营公司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连锁经营加盟条件和管理标准,通过控股、参股、兼并重组和加盟等方式,将废旧商品回收企业、社会回收站点纳入连锁经营回收体系,逐步实行统一制式、装饰和标识,突出绿色环保、生态建设主题。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是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对列入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和网点建设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予以优先安排。国土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项目。对于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级各项支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回收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转结,但转结年限不超过5年。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其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投入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处置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并免征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收费。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发企业所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给予最低利率的贷款。市财政每年安排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当年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市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培育龙头企业、收废网络服务中心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的支出。
1.支持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建设。对符合《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的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新建、改建项目,对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贷款、土地出让、地方贡献、入驻经营户培育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2.支持废旧商品回收企业上档次、上规模。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努力培育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技术先进、回收网络健全的骨干企业,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组建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开展对全行业进行整合重组,不断提高我市废旧商品回收行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对连锁经营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订)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每年按实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时间暂定三年。
3.支持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对符合《海宁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废旧商品站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的新建、改建废旧商品中转回收站,按其建设规模和实际投资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到社区、中心村开设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对其新建的回收站点按建设规模和实际投资额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其改建的回收站点每个给予不超过5000元奖励。连锁经营企业当年每增加10个连锁回收站点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其添置和更新废旧商品回收车辆(船)的,按实际购置额30%奖励,每辆(艘)最高不超过2万元。
4.支持收废网络服务中心和行业协会建设。对“在线收废”网络基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和废旧商品数据库建设,经审核按实给予保障。对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流动收购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统一收购标识制作、产销对接等,按实际费用支出给予一定补助。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发动阶段(2013年7月5日前)。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海宁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落实各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责任,召开全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动员会,全面部署各项建设任务,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明确各自分工,落实各项建设措施,增强工作主动性。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7月15日前)。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制订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对辖区内现有的回收网点数量、居民分布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摸,掌握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体系建设方案报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建设方案,结合海宁实际提出我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按照方便城乡居民投售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回收站点的设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主体资质审核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市供销总社完成市区废旧商品集散市场建设并投入运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快废旧商品示范回收站点建设,通过示范带动,推进所辖区域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2013年12月底前,各镇(街道、开发区)完成1-2家废旧商品收购站及固定收购网点的建设,并投入运行。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由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进行及时纠正。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建设工作经验,加强废旧商品回收管理,探索回收管理运作的新模式,总结推广先进管理方法和操作经验,形成废旧商品回收管理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领导、市商务局、市供销总社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督考办、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供销总社、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文体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海宁市支行及镇、街道、开发区等部门组成的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经费,专人负责。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全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全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制订全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扶持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和体系建设扶持资金的审核,承担废旧商品回收行业管理职能。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废旧商品收购站点的违章设摊、违章搭建等行为。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水平。
市工商局负责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相关违规经营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废旧商品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收购和国家禁止的物品行为,对回收专用车辆核发专项运行证给予通行便利。
市住建局负责各级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和站点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审批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办理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和站点的用地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落实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必要的经费。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商品回收市场、分拣中心和站点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监督落实。
市供销总社负责建立覆盖全市的废旧商品回收网络体系,抓好农村废旧物品收购疏导工作,配合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当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规划工作。承担市级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建设,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中转回收站和社区、中心村回收站建设工作。承担市再生资源收购行业协会工作,做好废旧商品回收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对流动收购人员登记、培训工作,设立收废服务中心。
其他部门接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制订本辖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提出本辖区废旧商品交易市场、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站布局方案,负责所辖区域内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负总责,出台扶持政策,对辖区内交易市场、分拣中心、社区(中心村)回收站点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市督考办将加大督查力度,促进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程建设按时完成。建立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考核专项工作经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每年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加大宣传力度。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要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性及特殊性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全社会都来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事业,为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使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凡不符合规划布点的废旧商品回收站点,要立即予以取缔或搬迁;对符合规划布点的回收站点须按有关部门要求限期办妥相关手续。凡新建、改建废旧商品回收站点的,须符合规划并办妥相关手续方可建设,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建立废旧商品回收发现机制,对新出现的无照经营、违章搭建等违法经营者,以及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从事废旧商品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能及时发现、及时规范和取缔,防止违法经营现象出现回潮。